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,業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,應負無過失責任;且業者也必須對商品的瑕疵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。

如果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,或是買回的食品發現有異樣,消費者可以將該食品連同購買證明(例如發票等),攜回原購物地點要求退換貨;若情況嚴重且有必要時,還應要求業者全面回收。

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:健康食品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。

因此,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是不符法令規定且誇大不實的,消費者可以向衛生單位檢舉;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,透過廣播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,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形成的買賣,可以依消保法中的特種買賣規定,在拿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,退回商品並要求退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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